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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法律法规(食品标签要求的法律依据)

csqnp.comz头像 csqnp.comz 法律百科 2023-05-07 11:05:05 469
导读:大家好,近很多小伙伴在关注食品标签法律法规,今天小编专门整理了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本文目录一览:1、食品标签要求的法律依据2、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大家好,近很多小伙伴在关注食品标签法律法规,今天小编专门整理了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食品标签要求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一)食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净含量和规格;(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六)贮存条件;(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八)产品标准代号;(九)营养成份表;(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十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基本内容: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并野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绝瞎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3、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现在大多脊枝数企业都逐渐把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统一化,另外,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成为终产品的日期。

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拍尘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拓展资料: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镇贺埋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食品标签应该看哪些内容

食品标签有很多内容,您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肯定看到过,但不一定知道怎么看或看什么。首先您肯定会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不一定是生产日期越近越好,其实

只要在保质期内就行了。买食品不要囤在家里,如果买太多,很可能放在角落里根本想不起来,再长的保质期也没用。除此之外,您应该看看包装上有没有写保存条

件,如果有特殊要求,比如冷藏,您就需要按照它的要求存放,否则可能会提前变质。

您还会看到配料表,尤其是看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其实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很高,您看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了解每一御蚂种成分的作用。配料表的作用只是满足知情

权,对于您选择什么食品并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关键还是要看这个食品提供哪些营养,这就需要您学会看营养标签(后面的内容会有介绍)。有些食品还会注明可

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果您是过敏体质,可以关注一下是否有相关信息。

您还应该看看生产厂家的信息,正规的产品会标示得很清楚,比如产地、生产许可证号、制造商、地址、电话等。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作坊食品往往没有这些信息或标示不全,这样的食品风险很大,好不要买。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当食品包装面积很小的时候,可能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醋、食盐、固态食糖、味精、酒精度大于10%的酒类等个别品种可以不标保质期。

3.如何看懂食品标签

学会看标签,要分五步走。

步:看日期

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是必须要看的,如果在超市里看到过期的产品,一定要买回家,别拿去送礼就好,一定要求索赔,2009年6月1号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买到超市里过期、变质的产品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厂家十倍索赔。而且索赔的是,保证质量的产品,所以购物留好了购物小票,有的产品明明看着没过期,但是食用时已经变味了,这样也可以要求索赔,如果你的购物小票没留好,就直接给厂家打电话解决。

第二步:看配料表

有些配料表,化学名词太多,消费者可能会看不懂,这个时候不要怕,食品添加剂不是坏东西,只是有些不法商贩把不是添加在食品里的添加剂添加到食品里了,人们都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当然食品添加剂超量食用的话,也会给**带来危害,所以选择食品时,还是选择食品添加剂越少越好,天然的东西越多越好。

第三步:看营养成分

何为营养成分,就是吃了对我们**有好处的营养,叫做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大多没有什么营养,所谓的营养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膳食纤维和水,当然是种类越全,比例均衡的比较好,按需求购买。

第四步:看安全标识

现在市场上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都各有自己的安全标识,其实这些食品的营养价值并非就比普通的高,不过送礼还是很有面子的,有条件可以选择吃有机食品,毕竟相对安全些,种植有机食品的土地,是三年以上没使用过农*化肥的。

第五步:看特殊标识

有一些保健品是一定要看特殊标识的,比如功效和含量,重要的是适应人群。看产地、看品牌、比如要送礼给家里糖尿病的病人,要是挑选了含糖量很高的食品,到时候是不是丢了很大面子呢,要是送了标识“不含蔗糖”几个大字的,配料表却标识含有麦芽糖的食品,又被病人吃了,那就麻烦大了。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看标签,健康自己,健康他人,不只是过节,日常购物,也应该养成购物看标签的习惯。

4.食品标志

、我国国家标准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有8项: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 即产品执行标准 8特殊标注内容 详细规定摘录如下: 5必须标注内容 5。

1食品名称 5。 1。

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

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

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

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

2配料表 5。2。

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

2。2各种配料必须按5。

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 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

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 条的规定标注。 5。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 3。

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

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 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

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 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

5。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

“好在……之前食用”,或“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佳”,或“……之前饮用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

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特殊标注内容 5。

8。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

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二、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组成,象征和谐的生态系统。

整个标志为正圆形,寓意为保护。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类,这两类的主要区别是: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 *** 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

绿色食品认证指南提供了以下概念: 章 绿色食品概念 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 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祝好! 。

5.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 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食品产地,**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食品包装上有哪些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 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 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

7.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0)——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楚、正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有何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蚂桐性的专用名称,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3、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升/毫升,克/千克)标示食品的净含量。

5、将“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置;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

6、 要足够大,图文要清晰,这个是直接的要求,不能给人的感觉就是很闷凯坦模糊,字体很小,这样是不符合要求的。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7、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8、内容不能出现错误,在很多的情况下都会发现一些小问题,这个是要严格注意的,避免内容不对应的问题出现,这样的话是很难通关的。如果是特殊食品还需要标注它的营养成分,转基因食品还要标注出来。

扩展资料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孙灶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3月8日我国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中的具体规定是每个商家关心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供大家参考!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相关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

发布日期:1995-6-20

执行日期:1995-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拍脊帆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 方法 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计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第五条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二)**、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袭雹。

第七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野枣验。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 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

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注2)

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国外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介绍

根据世界包装组织提供的信息,全球包装业营业额已逾5000亿美元,占全球GDP的1%~2%,其构成情况为:纸和纸板32%,塑料28%,金属24%,包装机械5%,其他5%。随着食品包装技术的发展,食品包装对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消耗的负面影响也日渐突出。拓展食品包装的安全性能,减轻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污染,已成为食品包装新的发展趋势。食品包装接触物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目前,各主要贸易共同体或国家密切关注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标准**、检测方法等。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早的指令是76/893/E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2004年底欧盟又发布了(EC)No.1935/2004,该法规代替89/109/EEC指令,是欧盟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4项。

欧美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化学物质不会影响食品,软包装的粘合剂已经渐渐转向水性或者无溶剂产品,而醇溶油墨取代甲苯油墨也在欧美、韩国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在相应的法规方面,美国以及欧盟都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于食品或*品包装的粘合剂和油墨类型,只要是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化学品,一律禁用。美国食品和*物治理局(FDA)前不久发布了一份“再生塑料应用于食品包装中的留意要点——化学关注”的文件,当中夸大了再生塑料在食品包装中使用的留意题目,并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美国食品和*品治理局的规定,不能作为食品组分和对**健康有危害的物质在应用食品和*品领域时必须使用正确的化学数据和推断来证实其没有 性。然而,在欧洲,不管迁移量的数目或者是否具有迁移可能性,所有材料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 性评价。

包装材料的重复使用和再生是保护环境,促进包装材料再循环的有效方法,像啤酒、饮料、酱油等包装所采用的玻璃瓶可以反复使用,如瑞典等国家规定聚酯PET 饮料瓶和PC奶瓶的重复再用次数达20 次以上,在美国和日本,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产业化、商品化。日本于1997年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规,要求消费者将废物分类,而各省各市将之分类回收,再由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再生以向政府领取营运资金。

德国对食品包装用纸箱要求尽可能用胶水封箱,不能用PVC或其他塑料胶带,假如不得不用塑料胶带,也要求用不含有PE/PB的胶带。

2005年10月20日,阿根廷卫生政策秘书处、农畜渔食品法规关系秘书处(SAGPA)颁布食品法典第IV章修订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包装设备、遮蔽物、涂层、封盖、瓶帽、塞及器皿必须符合良好制造方法的一般标准要求。它对接触食品的材料成分规定了治理原则,还规定了准许回收留器使用的情况。

据统计,全球食品包装业的产值正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增长,同时部分生产厂家在激烈竞争中为了利益大化往往忽视安全卫生题目,而人们对包装材料中某些物质的性能尚不能充分熟悉,食品包装的卫生安全情况不容乐观。2005年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机制(RASFF)多次通报了我国出口的食品包装物中迁移物质总量超标。因此了解国外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控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和应对全球各地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法规

按照各国的规定,食品包装上通常会详细地标出成分列表:食品成分、防腐剂、色素、可能 存在的过敏原。然而,对于溶剂残留物,或是那些消费者根本无法闻到、品尝出或者看得出的与 包装材料相关的不必要的添加物而言,成分清单中并不会对此透露清晰。

近年来,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频频发生,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相应的法 律规章,以此指导包装厂商和食品包装商安全地进行食品包装。然而,这些规章准则本身就会令 人困惑不已,特别是在采用新方法时,例如蒸馏、热封装、液体包装和蒸汽 菌等尤为明显。这 些情况,使得生产商在查找“可适用的”法规时常常遇到麻烦。当他们评测当前的工作状况,或 是对出口产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包装时,他们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章。

食品包装商要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商也须提供必要信息。

当包装厂商和终用户还在认真地了解和遵循法律规章时,许多国际性的公司通常可以借助 其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全球性 经验 ,帮助用户解读规则。通常来说,终用户对其特定产品、包 装设计、制造加工和包装物往往有着深刻的认识;而同时,消息灵通并且经验丰富的材料供应 商也能够提供颇有价值的产品信息,从而帮助终用户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原材料。各国有不同的 有针对性的法规。

美国食品包装的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 21 章(CFR)从第 170 节至 186 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 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 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 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 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 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 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

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 FDA 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 材料满足 FDA 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欧盟食品包装的法规

当前,欧盟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比较复杂并在不断变化中。欧盟颁布的 1935/2004 框架性法 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欧盟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它的规定有: 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应向食品中转移,转移的量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改变食物组成、或是损 害食品的品质、外观等特点。

可用于追溯的标签必须贴在材料上或是商品外。

满足要求的文件应该妥善保留。

生产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对材料进行追踪。

目前,许多公司都遵守欧盟颁布的 2002/72/EC 塑料指南及其修订版,该目录记载了塑料 包装通常使用的材料,以及更详细的材料应用指南。而更专业的材料如胶粘剂、油墨和涂料方面的应用指南目前尚未出版。由于欧盟缺乏可适用的材料指南,很多公司因此都采用一些国家现有 的食品包装法规,例如德国和荷兰都有这些欧盟尚未出台的材料的使用规章。就像在美国一样, 食品包装商将终负责包装的安全问题。

日本食品包装的法规

日本早在 1947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就提到了食品接触材料的问题。同之前的一个法 规规定的一样,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Healt ,Labor,and Welfare)颁布了食品包装的标准。 目前,针对一系列特殊的塑料包装材料、软包装胶粘剂和树脂等的应用,日本厚生劳动省已经推 出了一些法规标准。

一家名为“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胶协会(JHOSPA)”的工业社团早在 1973 年首次发布 了非官方性的材料使用指南,这些标准是在此基础上补充发展而来的。JHOSPA 发布的指南,涉 及了聚烯烃和 其它 聚合物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与美国的 FDA 法规有些共通之处。这个指南是 非强制性的,但是,日本的公司都知道并遵守这个指南。

任何个人或公司想将包装材料出口到日本,都必须通知日本厚生劳动省。另外,除上述发达 国家和地区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等的食品安全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之中。

以上就是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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